索引号 736008/2018-00006 成文日期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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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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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申请、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定凭证。

      第四条  采伐森林、林木(胸径125px及125px以上),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竹林、非乔木型经济林、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除外。

      第五条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竹林除外。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城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县属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核发;

      (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二)其它单位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四)采伐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提交由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文件和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五)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提交申请人关于非林地的书面承诺;

      (六)采伐公益林地上的林木,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关于公益林管理的规定并提交相应材料;

      (七)采伐因灾、病虫害等损害的林木,应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未参加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除外);

      (二)对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实施采伐的;

      (三)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采伐的;对天然阔叶林实施皆伐的;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的;

      (四)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六)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七)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及发证人员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采伐许可证制版与填写规定的要求填写。每个栏目的填写内容要规范、具体、明确,不得漏填、涂改、虚填采伐数量。

      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行网上办理,手工填写、漏填、错填、涂改的一律无效。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领证人应手写签名,同时领取发证机关印制的林木采伐违法行为责任后果及法律责任提醒单。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对采伐许可证核发人员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实行上岗培训制度。发证人员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十四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到省林业主管部门领购。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由所发证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十五条  林木采伐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森林、林木,以伐区作业设计的小班为单位发证;集体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采伐四至界线,严禁多地(户)一证发证采伐。

      第十六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收取费用,工本费由核发机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确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采伐林木而来不及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可先采伐后报告,但组织抢险的单位(部门)应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减当年采伐指标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帐,台帐与采伐证存根应保持一致。台帐要做到月清年结,定期汇总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查汇总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采伐年度,具体采伐期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从采伐年度起始日起即可办理本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跨年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依据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依职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蓄积总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严禁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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